作者:李维安
近年中国公司治理的发展中,主要是靠治理事件的推动,例如“国美控制权之争”引发对提升董事会治理能力的思考,“阿里巴巴海外上市”引发对境内外治理规则差异与创新的探讨,“宝万之争”推动对外部治理能力、公司章程建设等的关注。
凡此热点事件,无一不是推动制度创新、催生公司治理变革的典型。它们使得中国公司治理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也开始遭遇新挑战。这说明,一方面,现行的公司治理规则难以满足如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任、移动互联网时代治理变革等方面的需要;另一方面,我国治理规则在指引治理实践上的时滞、与规则体系的脱节和与国际接轨时的落后,导致2002年制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越发不能适应当前治理发展的要求,逐步出现治理事件推动治理完善和深化的态势。
南开大学李维安团队基于本团队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方面进行了长期研究,在准则修订的必要性、应遵循的宗旨及需修订完善的重点等方面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成果。
01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制定和作用
公司治理问题产生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由于利益追求不同和公司规模的扩大,总体上,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越来越弱,少数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证。许多国家与组织都清楚地认识到,良好的公司治理既需要国家通过强制性的法规对治理结构进行规定,还需要制定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具有非强制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准则。
自1992年英国的《Cadbury报告》发布以来,众多国家与组织的多种公司治理准则纷纷出台。从这些准则中可以看到,虽然经济与市场的全球化、一体化使得各种公司治理模式呈现趋同化,但它们毕竟根植于各国不同的法律、规范及社会价值中,只有在共性中保持自身特点,才能满足不同经济环境、发展阶段中公司治理实践的需要。
作为一个在世界经济中地位日益重要的大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能够帮助解决我国企业改革公司治理新阶段存在的诸多问题。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借鉴世界经合组织《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及有关国家实践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鉴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并非谋求替代或否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而是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辅相成,共同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发挥作用的性质,其修改程序较为简便,能随时将公司运作机制的创新方式融入其中,具有较强灵活性。它是介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间的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约束性的制度文件,用以指引我国公司治理的规范与发展。
准则出台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中国公司治理经历前期制度建设的快速发展,逐步转入提升治理有效性即如何解决“形似而神不似”的阶段。并且该准则就公司治理中的诸多方面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对《公司法》、《证券法》的完善和补充,将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02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的必要性
从国际上看,各国的《公司治理准则》一般是介于上市公司治理实践案例和《公司法》等法律之间,由监管部门颁布的最佳治理指引,它的生命力在于要适时根据治理实践经验不断完善。作为国际公司治理规则的《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于1999年颁布后进行了几次大的修订,2015年的修订版针对金融危机后公司治理发展的新趋势不仅导入了新的治理导向和治理工具,而且还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发展中国家纳入框架中。
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自2002年来一直没有修订,其后《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的修订对公司治理实践经验的吸纳已较之超前。例如,2006年修订实施的《公司法》在修订草案中曾写上了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多个条款,但考虑到独立董事制度尚在试行中,为保持《公司法》的相对稳定性,仅保留了一条即“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但至今由证监会2001年出台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未修订,新法规也未出台。由此,近年来上市公司独董的种种乱象也就不难理解了。
另外,根据现有学者的研究,目前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无法确定公司治理准则在法律法规框架中的位置,难以做好与法规之间的衔接工作;二是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无法有效规范控股股东的恶意减持、掏空等行为,不能很好地发挥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的作用,无法调动机构投资者的积极性和缺少国家特殊的管理股制度;三是上市公司的决策机制尤其是公司的独立性和董事会的运作机制得不到有效发挥;四是关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管制度以及审计机构的审查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公司治理实践的实际需要;五是缺少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及薪酬激励等详细的规定,不能满足建立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要求;六是监管机构无法准确应对上市公司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七是交易市场中新出现的收购和反收购案例,显示较为明显的治理漏洞和风险,无法有效地稳定控制权市场;八是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还无法与生态文明、绿色治理等进行有效结合;九是缺少有效的利益相关者意见表达的渠道等。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当前治理规则与理论实践的脱节,导致其不仅不能适应中国公司治理实践快速发展的要求,而且也难以匹配中国公司“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因此,为满足学术和实践发展的需要,使得治理规制与治理实践有效结合,就需要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宗旨:保护投资者权益现代公司中除了顾客这一“上帝”之外还存在投资者“上帝”,所以公司不仅要做好客户关系管理这一公司管理的范畴,还应该管理好投资者关系这一公司治理范畴。这就需要公司像在产品市场上把顾客当做上帝一样,在资本市场上要把投资者当做上帝,所以我们要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宗旨进行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推动上市公司分红。从企业中获取收益为投资者的第一要务,而企业的分红则是投资者获取投资回报的合适载体。而向投资者分红也是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以及建立起与投资者相互信任的基本形式。许多的上市公司长期不分红,“铁公鸡”现象严重,这就很难建立有效的价值投资理念,导致市场短期化行为。因此,需要增大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监管力度,抑制公司内部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规范控股股东减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超量减持、恶意套现等现象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市场低迷期间的大规模减持,利空来临前的“精准套现”,创业板、新三板公司上市后“吃相难看”的“空仓走人”等,都是控股股东利用与中小股东的信息不对称、损害其利益的恶劣行为。对此,必须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的减持行为,强化信息披露机制,对违规减持、恶意套现等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切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虽然从理论上来看独立董事制度的导入有利于实现公司内部的有效监督,但由于长期以来,独立董事普遍“失声”或是未能积极主动提出独立意见,使得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无法得到有效发挥。另外,虽然2001年出台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但是该意见一直未进行修订,很多规则已难以反映和指导迅速发展的独董实践和最佳做法。例如,独立董事比例应达到或超过1/3,但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已普遍高于1/3,所以不能以1/3作为及格线。因此需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促进独立董事的监督积极性和增强监督能力。
拓宽股东维权途径。保护股东利益需要提供给其更多参与治理的方式和进行维权的司法救济。从参与途径上来看,鼓励上市公司进行网络投票,通过这一途径可以使中小股东有机会参与公司的运营,保护了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增加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积极性。从技术方面来看,我国现在网络技术发达,对于不能到场的中小股东完全可以用电脑、手机等方式来进行网络投票,技术上可以得到保证。因此,准则的修订不仅为股东提供更多救济,还要借鉴国外经验,鼓励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理股东诉讼,用市场或社会的力量帮助股东进行维权。
“投资者”概念扩大与兼顾利益相关者利益。随着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公司的主体不仅限于公司,还包括债权人、职业经理人、职工、客户等利益相关者,这是因为投资者的“资”概念扩大了,资本也在货币资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债权资本”、“智力资本”、“人力资本”、“关系资本”等。因此,公司就成了由包含各种利益相关者所组成的网络,在该网络中,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均是一个节点,他们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关系,所以在保护股东的前提下,还应建立有效的利益相关者保护机制。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完善重点:顺应网络治理变革的新趋势随着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经济的到来,治理环境的变化使得原有的路径依赖发生了改变,从而促进了网络治理的形成,这不仅顺应了传统的公司治理由股东至上的单边治理模式逐渐地向强调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而且也推动着扁平化管理向扁平化治理的发展。网络技术在治理中的应用不仅有助于打破信息垄断,降低治理成本,而且呈现出治理创新落后于管理创新,更落后于技术创新的现状。因此,在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时,要充分考虑这些转变和问题,加强推动公司治理的制度创新,以顺应网络治理变革的需求。
改革上市规则与监管模式。当前的治理规则主要规范传统工业经济时代下的企业,如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等要求识别企业资质,而股票发行核准制也是借助于事前监管来保护投资者利益。但随着进入信息知识经济时代,公司的经营业态已发生巨大改变,采用“烧钱积累”、“赢者通吃”等商业模式的网络高技术企业因上市融资难而涌向纳斯达克等海外市场。对此,《证券法》在修订过程中顺应网络高技术公司上市的需求,取消强制性盈利等要求,引起了中概股的大量回归。随之治理准则的修订要适应这一变化,建立与网络经济相匹配的监管模式。由事前行政审核为主,转为事中事后监管、依靠市场力量为主的方式,实现“可上可退”,让市场中的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去识别优质企业,真正实现市场化配置资源。
适应网络治理模式“扁平化”的需要。阿里巴巴等网络型公司提出的“合伙人”制度,是对股权中控制权与收益权的分离,且要求超出持股比的控制权(提名远超出其持股比的董事人选),即实现控制权的优先;反映出网络治理模式由传统“垂直化”向“扁平化”的转变。在信息知识经济时代,高管所拥有的知识和技术已成为企业中最重要的稀缺资源,可以向货币所有者——股东要求更多控制权、而股东为保持公司长远发展也接受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双方进行平等博弈后的“公司自治”行为,需要得到公司外部法律制度的承认。并且在具体修订规则时,还需要求企业做好机制设计、信息披露等保障措施,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各治理主体的利益。
践行绿色治理理念。随着资源可承载度的制约,特别是环境问题频发的当下,如何协调自身发展与环境保护,走一条绿色发展理念的道路,已经成为所有中国企业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企业作为主要的自然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主体,是绿色治理的重要主体和关键行动者,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行动成为企业的最优选择和必然选择。虽然有些公司已经开始自发地实施绿色供应链、绿色生产、绿色技术、绿色营销等绿色管理活动,但是仍仅限于各自为战,难以取得成效,需要在绿色治理理念的引导下协调应对。而上市公司作为我国企业的标杆,更应该积极践行绿色治理理念,在遵规守法的基础上,自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绿色治理理念引导下将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发展战略相融合,在全球绿色经济转型的背景下主动适应、积极引领企业转型。
推动公司治理发展由事件推动向准则指引转变在《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修订两次、《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三次以及一系列治理热点事件的推动下,我国准则的修订工作要做到中国公司治理从“零敲碎打”到“通盘考虑”、从“临时喊话”到“依规问责”、从“引领中国”到“对接世界”,就需要能够实现治理准则与国内外法律的接轨,与时俱进及时反映国际公司治理的新趋势,总结我国公司治理实践深化带来的经验,找准公司治理改革深化路径的新方向,就会使我国公司治理的完善进入“准则指引”为主的新阶段,不再靠临时喊话,而是靠依规的问责,从而对公司治理的改革和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因此,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研究团队基于学术、实践发展的需要以及治理准则修订的紧迫性,按照上述修订宗旨及重点,根据现有《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规则,结合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的中国公司治理指数(CCGINK)的评价数据,制定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年举办的第九届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和第十二届中国管理学年会上,邀请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天津市政府、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等的相关实务界人士,以及来自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以色列、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国内外公司治理学界专家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反复探讨研究后,已基本完善,形成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建议版)。
该修订建议版在现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基础上,对包括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绩效评估、利益相关者和信息披露等多个章节进行修改,同时新增涉及绿色治理、机构投资者、敌意收购、董事多元化、交叉上市等内容的准则条款。我们希望通过此项研究工作,促成《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的尽快落地,以实现中国公司治理由事件推动向准则指引的新阶段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