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学会整体功能,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和《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章程》等文件有关规定,以及学会发展现状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二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普及管理知识,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管理问题进行研究;编辑出版管理科学类期刊;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国家科技政策,发展管理咨询工作,提供论证、评议、评审等项目的报告与相关服务工作,服务广大会员,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或其他机构等方面的委托承担管理科学研究项目的评估和成果鉴定;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申请成立、挂靠和名称
第四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中英文名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挂靠单位;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并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四)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或专业工作者群体;
(五)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遵循如下组织程序:
(一) 应由发起人和发起单位在理事会年度会议前40天,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会秘书处审核,秘书处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报告。
(二) 学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委会、相关学科领域专家5~7名,以会议形式听取并审议申请材料,专家组成员2/3以上同意,申请方能提交学会理事会。
(三)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轮值理事长签发正式文件通告分支机构正式成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不予受理:
(一)与本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本会活动范围的;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统称为: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禁止使用“中国(或中华、全国)××专业委员会”、“中国(或中华、全国)××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分会”等不规范、不合法的称谓。
第八条 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各种活动,均必须使用分支机构的中英文全称和学会的标识。
第三章 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换届
第九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每届任期四年。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得超过10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可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分支机构须按期换届,学会鼓励差额选举产生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届满前至少1个月,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换届申请报告,同时提交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名单,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改选。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分支机构换届后1个月内,由本会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会员及社会通告换届结果。
第四章 活动与监管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活动,推动各项业务发展,加强会员组织和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或会员单位开展的学术活动,如申请以总会的名义作为主办方召开,需满足如下条件并遵循如下程序:
(一) 所开展的国内学术活动在管理学界有重大影响力,有5届以上活动历史,活动名称和内容体现管理学研究发展的总体面貌;
(二) 以分支机构或会员单位的名义向学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审核后,提请联职理事长会议审议,获得联职理事长会议一致同意;
(三) 联职理事长会议通过后,该提案报请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须2/3以上成员同意后方能获得授权;
(四) 授权仅限当此活动。
(五) 获得授权举办的活动需在每次活动前报学会秘书处备案,活动(联职)主席中需有1名为学会联职理事长成员。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或会员单位申请以学会名义承办国际学术会议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 须是国际A级会议;
(二) 须获得联职理事长会议一致同意方能授权;
(三) 以学会名义承办国际会议的授权为单独授权,仅适于当次会议。
第十四条 学会每年组织1~2次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会议,商讨分支机构建设和发展中的工作问题。
第十五条 鼓励分支机构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按规定每年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审,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订),年审或考核评估中如发现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更换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调整挂靠单位、注销分支机构等处罚:
(一)一年内无任何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学会活动;
(二)无固定办公场所;
(三)无故不参加年检;
(四)在年检中弄虚作假;
(五)擅自开立银行基本账户;
(六)违反会员发展和会费收缴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重要工作会议、学术活动、项目申报和实施等活动的档案材料进行归档、立卷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全部收入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本会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经本会授权可以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须缴入本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五章 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变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负责人人选,挂靠单位、办公场所调整,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的修改等。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应当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会议关于变更事项决议的会议纪要;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拟任负责人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四)分支机构名称、主任委员和挂靠单位的变更申请须联职理事长会议审议,获得一致同意后,提交学会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学会以正式文件形式签发通知实施。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因设立条件消除自行申请注销,或因本会年审不合格责令注销,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注销,学会秘书处报中国科协备案,并向本会成员及社会做出通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0月27日起颁布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