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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届(2017)中国管理学年会在天津隆重召开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央提出的“改革院士遴选和管理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中国科协在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协商的基础上,对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做出了重大调整和改革,我学会被中国科协认定为有条件向中国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的全国学会,为做好相关工作,特制订本细则。本细则经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6日起颁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中国工程院章程》、《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学术导向。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非学术因素干预,使推选工作回归学术本位。

      (二)坚持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学术团体第三方评价作用,独立自主地开展推选工作,确保推选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平。

      (三)坚持专家主导。依托同行认可价值体系和评议机制,严格遵循科学规范。

      (四)坚持学科平衡。优化学科布局,关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兼顾学科覆盖面。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关于院士的评价标准和条件。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我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不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

      被推选人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得超过65周岁。注重推选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提名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时注重提名来自工程技术一线的科技专家。

      凡已连续3次被推选为院士有效候选人的,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会为推选工作成立如下机构:

      (一)推选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具有学术权威性和学术影响力的研究员、教授、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知名专家组成。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11人,专家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且应包含一定数量的院士。

      (二)材料审核小组。由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审核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

      (三)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以后简称“推选院士工作小组”)。由推选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组织工作。

     

    第三章 推选程序

      第五条 学会按以下流程组织推选工作:

      (一)成立机构。按第二章要求成立组织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

      (二)发布信息。利用文件、网络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相关信息应面向社会公开,尤其要保证在本学科(专业)、行业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覆盖面。

      (三)推选人选。

      学会所属具有推选资格的机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

    推选机构在推选时应提供反映被推选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学术成就的材料,具体材料内容可自行确定,但被推选人应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同一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评议并获得同意推选的结果。材料上须有确认评议结果的专家签名,并附专家的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等信息。

    推选机构的推选名额不作限制,各机构应该严格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四)组织初审。由推选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被推选人。参加投票的专家应超过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人选,方有资格向中国科协推选。推选专家委员会对满足资格的候选人根据获得赞成票多少进行排序,并商议决定向中国科协推选人选。

    推选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投票必须以会议形式进行。推选专家委员会主席应如实将评审意见以及组成人员名单、投票结果等填入《推选院士候选人表格(学会内部使用)》中相应栏目,并签名。

      (五)审核材料。通过学会初审的被推选人,由材料审核小组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由被推选人所在单位负责政治、经济、品行把关,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进行公示。审核通过后,对被推选人的材料在本人所在单位和学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所收到的反馈属于意见、建议类的,由推选院士工作小组酌情处理;属于投诉类的,按照本细则第十条处理。

      (七)报送结果。推选结果和候选人材料应及时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充分发挥学会理事会作用。推选专家委员会名单、材料审核小组名单,均须分别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审议工作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推选过程及结果须向学会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如推选机构发现推选的候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应及时提出书面材料提交学会推选院士工作小组,申请撤回对该候选人的推选。候选人材料已报送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由学会推选院士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材料提交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相关部门,申请撤回对该候选人的推选。

      

    第四章 规范与监督

      第八条 惩戒机制。

      推选机构不按照程序推选院士候选人的,当次推选无效;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推选无效,并取消下次推选资格;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当次推选无效,取消3次推选资格。

      第九条 回避制度。

      推选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在评议审查某候选人时,需要回避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条 投诉处理。

      (一)投诉信必须是书面实名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联系方式。不受理电话、口头和网络方式投诉。

      投诉信截止日期为增选年的3月15日前,以寄达地邮戳为准。超过投诉截止日期的投诉不予处理。

      (二)建立投诉分类调查机制。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由学会推选专家委员会负责调查核实;涉及政治、经济、品行的问题,交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和上级部门调查核实。

      (三)投诉信必须送交学会推选院士工作小组备案登记,由推选专家委员会统一研究处理。参与推选工作的专家个人收到的投诉信件,也应及时送交学会推选工作小组备案后,由推选专家委员会统一处理,一律不得在初审、评审过程中私自出示或传播。

      (四)推选专家委员会应当就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材料及结论性意见,如被推荐人材料已经送达中国科协,应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加盖学会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保密制度。

      (一)参与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的全体专家、工作人员及被推选人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

      (二)被推选人所有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推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涉密材料的评审和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保密守则》执行;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一律不得提供涉密材料。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取消候选人的被推选资格。

      (三)除参加推选工作的专家和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翻阅有关材料或进入评审会议会场。

      (四)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评审有关材料。

      (五)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有关材料(选票、投票结果、评审意见、投诉信件及有关调查材料等)属于内部材料,须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印或带出规定的存放地点。

      (六)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评审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表决以及投诉和调查处理意见等方面的情况。

      (七)召开评审会议期间,一般不接待会外人员。特殊情况须与会务组联系并征得同意后,在专门地点接待。

      (八)对候选人进行表决的材料以及投诉和调查材料由推选院士工作小组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行为规范。

      (一)充分尊重推选机构的自主推选权,不得干扰推选工作。

      (二)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的利益,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行业的偏见,不对任何个人和单位作违反规定的承诺。

      (三)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接受请托说情和各种名目的送礼,不参加可能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四)被推选人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不实信息。

      (五)被推选人或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影响推选工作的请客送礼,不得以学术交流、考察、鉴定、答辩、评审、评价、评奖、验收等名目进行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六)被推选人如被投诉,被推选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合投诉调查小组做好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6日颁布施行。